摘要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特定意义的债权出资实践以及相关的立法工作。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我国公司法上经历了从明确禁止到模糊不清再到"有限放开"的过程。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债权是可以出资的;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是"彻底"财产化的债权;用于出资的债权,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是到期债权也可以是未到期债权。为有效防范债权出资的风险,应围绕相关利益主体建立责任机制,包括对其他出资人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184-192,共9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