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形式截然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可以广泛存储、快速复制和传播,并且具有精确性和全面性。但电子证据在管理方面比较脆弱,易被篡改、盗取或删除,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其的认定问题日渐凸显。因此,应结合其特殊性,重点对电子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把握也要谨慎对待。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27-29,共3页
China Labor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12CJY036)
大连市社会科学院项目(项目编号2012dlskyb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