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大部制改革中,采取统一调整模式、程序或单一调整模式、程序对行政组织和行政职权进行调整,客观上对行政主体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形式上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产生和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质量提升。随着大部制改革的深化,一方面要实现政策推进式向法律推进式转型,以法律保障大部制改革程序的法制化,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行政组织立法体系,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主体制度,以同步推进大部制改革与行政主体制度变革的契合。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与依法行政研究>(编号:10BFX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