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明确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但是这给除确认之外的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职业判断带来了很多后续问题,特别是在进行公路资产后续计量的业务处理时,首当其冲的就是公路资产的大修理业务。按照规定,以BOT方式建造的公路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由于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只有摊销,那么该资产在进行大修理时,对业务的会计核算却更像是固定资产大修理,这样就会导致这笔业务出现无章可循的情况。
出处
《财会学习》
2013年第6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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