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但未规定不抵触的判断标准。不抵触是指地方立法既不得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相抵触,也不得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目前理论界的不抵触原则和标准落后于实践发展,需进行检讨。日本在处理中央法律与自治条例关系上的"法律先占"理论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从并行立法领域和地方专属立法领域重新构建地方立法的不抵触标准。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22-132,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上海市教委行政法学重点学科
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题"立法中的地方事务研究"(编号:2013-Z-B04)
上海政法学院青年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