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从工商行政执法实践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多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的扣留、《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封存等少数几项。虽然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45号令)和规定办案程序的58号令规定了封存、扣留、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但这两个规定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且规定了只有法律、法规有规定时才可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而实际上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近千项,这就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绝大多数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执法权的同时是不能采取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外的其它行政强制措施的。这种情况造成工商执法手段严重不足,极大影响了工商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0年第4期37-38,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