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新设的若干行政犯罪、交通肇事以及煤矿责任事故犯罪的司法适用内含着"(行政)过失犯罪故意化"的共同趋势。中国矿业的风险主要是一种人为的社会风险,近乎繁琐的监管与煤矿事故的有效避免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积极的正相关的关系。关键在于刑法缺位。在管理者故意违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推定相关责任主体为故意犯罪。推定故意与严格归责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直存在的,其实质是行政规范的伦理化和国家对现代伦理建构的积极介入。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37-142,共6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项目(项目代码:315409107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项基金项目资助(项目代码:211309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