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辩护权是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权利,辩方可以从被追诉者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方面进行辩护,也可以从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诉讼行为方面进行辩护,前者是实体辩护,后者是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都是辩护,但却是不同类型的辩护,所以,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之间必然存在很多区别与联系。纵观我国,实体辩护总是凌驾于程序辩护之上。为什么呢?不是因为程序辩护不重要,而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辩护没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对之重视程度不够。程序辩护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应当与实体辩护在刑事辩护制度中比翼双飞。鉴于我国的现状,我国应在理念、立法和实践方面进行完善。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97-101,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