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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研究”的名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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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月8日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杨涛
出处 《方圆》 2013年第3期4-4,共1页 Fangyua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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