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相当严重。为什么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长期存在,屡禁不止,解决不了呢?侵害农民利益的实质是什么呢?是犯了剥夺农民的错误。农民与集体建立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是一般的租凭关系,因为按照政策规定,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不但有使用权,而且可以出租,可以有偿转让。这是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权。即使是租凭关系,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宣布合同作废,对农民的土地占有权更不容剥夺。至于加重农民负担,看来好象是个执行政策的问题,其实是剥夺了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依法缴纳农业税收,按照政策缴纳统筹和提留款之后。
出处
《小城镇建设》
2000年第9期32-34,共3页
DEVELOPMENT OF SMALL CITIES & TOW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