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但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双方税种、计税方式、发票类别不一样,税务会计的处理较为复杂。文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分析"营改增"试点中纳税人提供和接受应税服务、差额纳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1-93,共3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