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今,各国的环境立法趋势是不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外,使得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资格不合而无法正常启动。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理解和分析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劣,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保护的起诉权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59-62,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研究"(DL11AC05)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黑龙江生态省建设法制研究"(11534020)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惩治和预防环境职务犯罪研究"(1251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