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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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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处 《汽车与社会》 2012年第35期26-2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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