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11月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决辉瑞公司的"万艾可"专利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专利申请时,辉瑞公司是否对发明进行了充分公开。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援引先例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细化了判断充分公开的标准,最终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判决。该案的意义在于借助对价理论对充分公开的实质进行了深刻解读,即作为获取垄断权的对价,专利权人对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应当与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一致,否则专利权过期后,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方案就是不完整的,这将会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也会遭到破坏。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3年第1期67-72,共6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2012B13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