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之前,绍兴县执行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当地被征耕地前三年年产值平均数及人均耕地数两个变量为主要参数,按一定的倍数修订而成的。这种以年产值倍数法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一段时间以来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较好作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人均耕地、年产值不同而导致的同一个镇范围内,村与村之间征地补偿标准不同的问题日益显现,从而给征地工作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12年第12期33-35,共3页
Zhejiang Land &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