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行为中,作为出资折股或转让价格依据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是评估与会计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文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两种情形,对这一问题分别进行探讨与论证,并得出结论:在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行为中,在以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的情形下,无论采用哪种资产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或转让价格的依据,期间利润均应归原股东或产权转让方享有;而期间经营亏损也应由原股东或产权转让方承担,并按规定补足或扣减转让价款。对于国有产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由于适用市场直接交易要约原则,应以交易摘牌价和交易竞价价格为交易价格,不需考虑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情况。
出处
《中国资产评估》
2012年第12期6-12,共7页
Appraisal Journal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