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4月16日,民工高某等20余人来到县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称其在桌建筑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完工后包工头刘某不给他们结算全部工资,请求劳动监察机构为其追讨。据高某等人反映,他们于2012年2月10日至4月14日在某建筑工地4号楼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小包工头刘某口头约定按每平方米4.5元计算劳动报酬.不负责后期修补,不增加工序,粉刷完一套房屋,就由施工员现场验收。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12期42-44,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