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典把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之后,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单位能否成立自首、成立要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未形成统一意见。事实上,单位成立自首有充足的法理、法律与现实依据。单位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各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投案实施者需要不同的成立要件。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是特殊形式的共犯,单位自首对单位成员具有推定的自首法律效果。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1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