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是二次创作还是复制——对他人作品进行部分修改行为的性质认定 被引量: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复制在本质上再现了原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产生新的作品。二次创作包含了二次创作者的独创性劳动,是一种产生新作品的行为,这在本质上与复制不同。对他人的作品进行部分修改行为的性质是二次创作还是复制,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对原作品进行了实质性改进。
作者 刘科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70-72,共3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定>执行程序刑事部分研究"(批准号:09CFX070)阶段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罗明通.著作权法论[M].中国台北:台英国际商务法律事务所出版,1998. 被引量:1
  • 2肖雄林.新著作权法逐条释义(三)[M].中国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被引量:1
  • 3冯达发.著作权法刑事责任之研究[D].中国台北: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3.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