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的制定,基本上是按照不同的社会功能,分别制定法律;这种垂直切割式的立法,对正处转型期、公私法纠结问题严重的国家而言,有其特别优点;但是个别法律在技术、概念,以及时空变换后的相互协调上,则出现了许多问题。以农村土地、林木、农作物与相关的权利主体为例,例如农户与其家庭成员间的关系难以明确,应立法解决;未经他人同意,在他人土地使用权上种植林木或农作物者,应立法规定由该林木或农作物所附着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林木或农作物所有权;林木不论大树或幼树,其计量均应以"株"为准,以求权利客体的明确;当原农作物(或林木)所有人栽种的农作物(或林木)与承租人栽种的农作物(或林木)混杂时,可以类推适用添附处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制定,应将民法典作为基础,目的在于保留一般原则,避免重复,并通过特别法的制定,让法律政策调整可以集中在目标事物与群体上。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10-120,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两岸法治交流课题阶段性成果
我国滨海区域国有及集体所有土地非法占用的法律问题分析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