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由社会主导,主要通过慈善捐赠来实现。为促使公益性捐赠制度化和规模化,对于第三次分配这一游离于市场和政府外的第三域的分配机制,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是促进个人或企业更积极地从事公益性捐赠,因此,政府要对公益性捐赠提供税收优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则是偏离基准税制的诱导性税法规范,性质上属于"促进型法"的范畴;为了均衡保护纳税人、捐赠者和公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减让税收利益必须有所限制,"法定限额内的捐赠准予扣除"的规则划定了政府减让税收利益的界限,有助于实现公平分配。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17-126,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促进型法研究"(09CFX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