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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务公开是法律化的政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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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政权运作的方式必须符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宪法精神,必须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政治要求。政务公开制度既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必备要件,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就是责任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实行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政务公开不是政府对社会公众的一种"恩赐",也不属于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几件实事"的范畴,而是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作为或者不认真作为,均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李伟
出处 《实事求是》 2012年第5期28-30,共3页 Seek Truth From Fact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莫于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被引量:1
  • 2李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被引量:1
  • 3董关鹏.政务公开理论与实务[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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