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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立场下的检察解释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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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存在着解释主体二元化问题。作为一种权力属性,检察解释权与审判解释权应当是一致的。检察解释权的完善更有助于司法解释权的合理配置,刑事检察解释应当限制立法性的司法解释,扩大个案的适用性解释,并最终过渡到案例指导。
作者 彭志刚 张峰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2012年第5期148-152,共5页 Jiang-huai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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