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相关契约的组合,而任何一个契约都表明了契约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公司制企业是由政府、所有者、经营者和员工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组合,这种契约组合规定了形成公司有效运转的必不可少的四个要素(政府提供环境要素、所有者提供物质要素、经营者提供决策要素、员工提供执行要素)的提供主体的各自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在公司章程中得以载明,这组契约是公司运行的前提。
基金
北京市教委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会计与投资者保护研究基地"以及北京市教委高层次人才计划经费(PHR201005121)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