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经济犯罪罚金数额的立法模式有无限额罚金、限额罚金、倍比罚金三种。但无限额罚金违背了罪刑法定理念从而与法治国的建设背道而驰,限额罚金模式的采取不仅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而且有违实质平等之原则,亦凸显了法律的滞后性,倍比罚金的参照系又无法准确反映行为的危害性。但日额罚金立法模式不仅使得裁量的过程更加透明,而且可以弥补上述三种模式的弊端,故建议我国经济犯罪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以此为模式进行重构。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04-107,共4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