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形势下,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暴露出种种不足,与和谐稳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根据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争议解决机制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应当考虑到社会群体的不同诉求,使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解决纠纷的过程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硬性规定,满足于个案的解决,应当将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终极目标。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04-10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2009QN09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