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仍可享有股东权益问题的探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有限公司之构成员,称为有限公司之股东。"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财产的来源,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存在的基础,所以出资是公司股东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股东出资违背了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规定,即股东出资瑕疵,那么股东应当依照章程或公司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仍可以享有股东权益问题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对于此种情况学着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该问题进行思考。
作者 高海晶
机构地区 岳成律师事务所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年第23期162-162,295,共2页 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柯枝芳.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1. 被引量:2
  •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编著.公司法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M].第1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被引量:1
  • 3桂敏杰,安建新公司法条文的解析[M]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被引量:1

共引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