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理论观点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都混杂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二元担保体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的"创新",违背了大陆法系"债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质押"的国内外立法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样,无法回避农民失地的风险,难以消除《物权法》和《担保法》"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顾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却能够纳入《物权法》第223条"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名下。因此,可以采取质押和抵押"分步走"的方式,在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前,系统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期待收益权质押。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9-119,共11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0CFX071)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一般项目(2011sk749)
安徽省社科规划重点委托项目(AHSKW2010D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