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104号)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有关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进行了调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管理、制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及职业防护相关标准等职责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出处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CAS
2012年第7期232-232,共1页
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