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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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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和计量的成本项目,也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一项成本支出。保险合同准备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影响到现金流状况和偿付能力水平,是保险公司所得税制中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自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准则2号解释)后,客观上形成了用于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备金与用于偿付能力报告的法定准备金的差别,由此产生了对用于判别所得税前扣除额度的准备金(以下简称税收准备金)应以会计准备金还是法定准备金为基础确定存在不同的理解,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做出解释。本文从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原理出发,论述了其在税前扣除的必要性,并就执行准则2号解释后税收准备金的确定问题提出了建议。
作者 杨征 李国栋
出处 《金融会计》 2012年第6期3-8,共6页 Finan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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