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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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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养卡"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收回垫付款及手续费时未额外帮助持卡人"套现",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不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信用卡"套现"规定中的"信用卡"。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套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行为人有可能成立持卡人所构成犯罪的共犯。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非法经营罪一罪论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后又恶意透支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
作者 刘宪权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74-82,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涉信用卡犯罪研究"(项目号11BFX107)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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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79

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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