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更新作为城市功能整治和空间"再利用"的手段,在政府、开发商、社区和居民四个层面都产生了社会成本,这四个层面的社会成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城市更新社会成本的内涵。城市更新是城市化快速扩张的必然结果,在其中,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和居民(产权人)的行为选择催生了城市更新社会成本。面对大规模城市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社会成本,构建评估体系、政府提供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实现居民自主治理将整合成社会成本的控制机制,推动城市更新的良性持续发展。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45-56,共12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2011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城市更新的自主治理机制研究"(GD11CZZ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