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当上述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既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文章以增值税扩围为背景,通过案例剖析了三种情况下的纳税筹划实践,总结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筹划方法与操作流程。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1期113-1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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