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原因是破产法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来看,它的核心内涵是不能清偿,停止支付可以作为不能清偿的推定因素,资不抵债仅适用于一些特殊主体。而我国却将资不抵债作为重要的破产原因,导致实务中出现难以取证、缺乏可操作性、破产门槛过高等问题。基于此,新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明确界定了相关概念,有利于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不足之处在于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出处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Institute of Economic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