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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公证过程中人证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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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证据法理上,以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凡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或表现形式的证据,称为人证,通常有证人、鉴定人及当事人三种。
作者 钱鸿涛
出处 《管理观察》 2012年第15期132-133,共2页 Management Observer
关键词 公证 人证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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