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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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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出处 《交通财会》 2012年第6期95-95,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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