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个人以及村集体构成了被征地农民主要的、正式制度性养老保障责任主体,且均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担不完全责任。其中,政府责任应定位于基础性地位,对被征地农民公共养老保障承担基础性责任,且其责任实现的功能与目标是公平;个人责任应定为于强化个人的养老激励,促进养老资源在个人层面的筹集与管理并满足不同个体对养老的个性化需求,并主要通过个体缴费得以实现,其责任实现的功能与目标是效率;集体责任应定位于承认被征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贡献,合理分担部分的个人养老责任,并主要通过部分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得以实现,其责任实现的功能与目标是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厘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运行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养老责任的实现方式,并制定有利于相关主体养老责任实现的配套政策措施,以最终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领域的福利改善。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80-84,共5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编号:11GLA00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研究"(编号:KYZ20101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江苏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报告"(编号:SKZD201206)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社会保障与农地制度创新的协同共进研究--基于农民再分化视角"(编号:2011ZDIXM02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