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主要针对以下三种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销售方与采购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采购方向销售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向销售方承担因销售方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所产生的票据贴现利息;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其他企业或社会中间机构进行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8-3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