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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不可质押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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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上认为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对象,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一般能够成为质押融资的对象,因而合理地推导出,商业秘密也能够用来质押。其实,知识产权对象是以各种符号形式存在,而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则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符号方式存在。同时,商业秘密制度也不具有鼓励公开、促进创新的社会功能。因此,商业秘密不属于知识产权对象范畴。在技术层面上,也无法对商业秘密进行质押。
作者 王进 王坤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2年第5期29-32,共4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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