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之一。在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并且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举世瞩目成就之后,化解社会纠纷,消除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就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目标。传统的纠纷化解理论往往局限于司法层面,强调纠纷发生后处理的方式,而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出发,可知纠纷的预防比纠纷的处理更加重要,通过规避消极互惠的方式将纠纷化解在萌芽中,将节省大量的社会成本,促进"双赢"甚至"多赢"局面的形成,这不仅为纠纷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4-107,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