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城市法典》和美国《威廉法案》分别是要约收购领域市场自律性规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典范。二者在要约收购法的基本原则上各有所侧重。相应地,在管制部分要约收购、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措施上也各具特征。笔者就此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其内容上存在的实质性差异,并探讨其原因。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证券法》第四章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提出个人粗浅的看法。
出处
《陕西经贸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Shaanxi Economics and Trad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