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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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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件事实 2010年7月17日,张某因外伤后右臂及右腰部疼痛,到江苏省丰县某医院就诊。该医院以张某外伤致右肾裂伤、失血性休克、右桡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左耻骨上支及髋臼骨折、腹膜后血肿为由,将张某收入该院治疗,并于当日在全麻下为张某行右肾破裂修补术,术中为其置人了双J管。
作者 童云洪
出处 《新疆医学》 2012年第2期103-104,共2页 Xinjiang Medica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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