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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商标异议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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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先权利”的范围除了在先的权利外,还应当包括在先的利益。“在先的利益”应理解为由于付出了足够的知识性劳动和投资因而在反不正当竞争和民法上当享有的某种利益。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还得具体情况体分析。
作者 周春慧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3期60-61,共2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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