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食品安全相关立法的混乱局面,基于应把食品安全犯罪调整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将刑法介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时间提前,增加规范此类犯罪的类型,提高刑事立法对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性;刑罚轻缓化的立法趋势等刑事立法理念的考量,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应该实现体系化、科学化、刑罚轻缓化的转型。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第7期160-162,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