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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立法宜“松”不宜“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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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10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最大创新莫过于在我国法律中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草案明确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 阿计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6期1-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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