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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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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公司于2008年5月以150万元购买了销售管理软件系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购置的软件系统单独计价.记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该软件系统于2010年6月提前报废,产生无形资产损失120万元.并计入到“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明确规定,
作者 纪宏奎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1年第4期45-46,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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