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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罪情节的探讨——兼与陈荣飞等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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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所有表明犯罪人人格态度的情节都是定罪根据的观点是一种误判,犯罪之外的定罪情节违反了犯罪的基本观念。事实上,不存在罪前的定罪情节,徐行犯成立犯罪的根据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存在罪后的定罪情节,所有的这些误解都经不起推敲,它们要么本来不构成犯罪,要么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作者 温建辉
机构地区 聊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23期71-72,共2页
基金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罪过理论转型研究>(编号:J11WB5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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