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比较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慕股权基金的优缺点的基础上,考虑江苏省民营资本的特点,认为有限合伙制是江苏民营资本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有效形式;并针对目前江苏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困境,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提出几点法律建议。
出处
《财会月刊(中)》
2011年第12期38-40,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推动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对策研究"(编号:09SJB790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