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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的政府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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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宗教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公共性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所以在其保护与开发中应加强政府规制。目前中国宗教文化遗产资源政府规制主体存在独立性和专业性缺乏、以发挥综合性规制机构的作用为主、管理职能和规制职能混淆等问题;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模式的权力归属于政府机关,行政垄断严重;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法律法规立法滞后、缺乏配套法律;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手段单一,规制的各种手段之间不协调。因此应该明确规制主体,改变规制模式,完善规制法律,运用多种规制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护宗教文化遗产。
作者 陈雅岚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48-151,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张晓..加强规制 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管理与利用[M],2006.
  • 2吴文光,萧霁虹.从大理崇圣寺开光看宗教文化旅游开发模式[A].云南宗教情势报告(2008-2009)[C].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 被引量:1
  • 3李墨丝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42.
  • 4张香风.龙虎山道教文化与旅游发展[P].硕士学位论文,2005.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4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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