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宗教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公共性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所以在其保护与开发中应加强政府规制。目前中国宗教文化遗产资源政府规制主体存在独立性和专业性缺乏、以发挥综合性规制机构的作用为主、管理职能和规制职能混淆等问题;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模式的权力归属于政府机关,行政垄断严重;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法律法规立法滞后、缺乏配套法律;我国的宗教文化遗产政府规制手段单一,规制的各种手段之间不协调。因此应该明确规制主体,改变规制模式,完善规制法律,运用多种规制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护宗教文化遗产。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48-151,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