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是近年来公证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联合通知》将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限制在无担保租赁合同,而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租赁都附有押金,这就造成了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在实践中几乎成为空白。德国、日本、奥地利和台湾地区都认可有担保租赁合同也可以通过公证赋予执行力,其中台湾地区的关于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最富特色。对域外法的考察,可以为我们完善相关制度提供镜鉴。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9-36,共8页
Ecupl Journal